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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举办小规模行政复议业务研讨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识别与争议解决”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4-02   浏览次数:355次

为进一步提升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精准性,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于2025年3 月3 1 日举办小规模专题研讨会,围绕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识别与争议解决” 展开深度交流。本次会议由陈江波律师牵头,通过 “案例剖析 + 模拟推演” 形式,直击实务痛点!

会议采用 “圆桌讨论” 模式,通过 “案例 + 推演” 模式,为行政复议案件的精细化代理提供了新思路本次会议重点聚焦以下议题:

1.村委会行为性质的认定;

2.村委会作为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地位认定;

3.行政复议机关的确定

“山东青岛某村委会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议” 为例,参会律师现场模拟复议程序,从决议书署名、职权依据、法律授权、实践案例、山东代理此类的经验等五方面拆解被申请人认定逻辑。

(一)村委会行为性质认定三阶梯法

第一步:主体资格筛查·

①核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边界;·

②识别 "自治行为" 与 "行政行为" 双重属性。

第二步:职权来源追溯

建立 "法律授权文件 - 职权范围 - 行为内容" 三维对照清单,重点关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特别授权条款。

第三步:司法判例印证·

①构建 "最高法指导案例 + 本省典型判例" 双检索体系;·

②提炼裁判文书中"法律效果归属" 认定标准。

   (二)村委会作为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地位认定

就村委会是否能作为被申请人,薛正懿律师指出,村委会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地位认定问题,需结合其法律属性和行政职能进行分析。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非行政机关,原则上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若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行使行政职权(如土地管理中的宅基地审批),此时可视为“法律授权组织”,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另薛正懿律师指出,在他之前代理的案件中,甚至存在某公司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被列为行政复议程序中的被申请人,且该复议案件受理后,还在复议机关调解下,最终得以实质化解纠纷。

(三)村委会作为被申请人时的行政复议机关确定路径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依据法律、法规授权实施的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的确定,第一想法可能是乡政府,但事实上乡政府不具备复议机关资格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可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需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乡镇政府作为最低层级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本就不包括受理行政复议。因此,村委会作为被申请人时,申请人还是应当向县级政府申请复议。

 

本次研讨会不仅梳理了被申请人资格认定的理论框架,更通过鲜活案例与跨领域对话,为解决实践难题提供了新思路。未来我所将每月举办这样的业务研讨会,促进律师之间的执业交流,给年轻律师提供经验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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