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联系电话:010-66166678 |
![]() |
|
联系电话:010-66166678 |
21、什么是辩护人,谁可以做辩护人?
答:辩护人简单来说,就是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人,可以做辩护人的有:(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2、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适用情形?
答: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或者住处,并对其行动进行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措施。
以下情形,可以适用监视居住:(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4)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6)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无保证人及保证金的。
23、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吗?
答:
2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什么?
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5、监视居住期间,律师能否会见?
答:可以。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以外,辩护律师均可以直接要求会见。
26、监视居住期间,执行机关可能会采取哪些手段?
答:(1)电子监控(2)不定期检查(3)通信监控等手段
27、监视居住后,下一步流程是什么?
答:可能有以下情况(1)变更强制措施(2)经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3)撤销案件,具体流程需结合案件侦查情况而定。
28、监视居住一定会被判刑吗?
答:不一定,和取保候审一样,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具体是否判刑,还是看案件侦查后,是否存在犯罪行为,若查实无犯罪,则会解除监视居住,撤销案件。
29、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公安机关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是否合法?
答: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而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就不能直接变更为监视居住。如果案件经进一步侦查取得新的进展,已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可以重新提请审查逮捕或者依法决定监视居住。
30、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区别?
Copyright © 2024 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手机:19568712881 座机:010-66166678 邮编:100073 网址:www.bjgaoshi.com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国投财富广场5号楼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