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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办理了一起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案件,笔者代理原告,被告是某村委会,在对方提供的证据中,有一份原告于上世纪 90 年代末签名将承包的土地退回村委会的字据,被告在答辩中,以此作为原告不享有分配相关土地补偿款和集体财产分红的权利理由之一,笔者查询当时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农户即使将承包地退回、抛荒、欠农业税费的,也不丧失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资格,依然享有相应的村民待遇,故被告的答辩理由是不成立的。
具体政策依据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 “三、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的农户耕作的,如果是短期合同,应当将承包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原承包农户耕作。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四、坚决纠正对欠缴税费或土地抛荒的农户收回承包地 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地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三)少数经济发达地区,农民自愿将部分“责任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这属于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的范围,应当允许。但必须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承包权利不变,使用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基础之上,不得搞强迫命令和平调。”
通过上述党和政府的政策可知,对于将土地交回集体,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的,均不影响对于承包地的承包权,以及应该享有的村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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