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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非法经营罪
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综合考虑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二) 猥亵儿童罪
1.构成猥亵儿童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猥亵儿童人数、次数、情节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严 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猥亵儿童罪的,综合考虑猥亵的手段、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1.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根据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综合考虑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信息数量及类型、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根据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综合考虑被帮助对象数量、提供资金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五) 开设赌场罪
1.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严重的,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开设赌场罪的,根据赌资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开设赌场罪的,综合考虑赌资数额、参赌人数、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六) 拒不执行判决 、裁定罪
1.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严重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特别严重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根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 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综合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手段、危害后果、执行情况、社会影响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七) 组织卖淫罪
1.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情节严重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 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10%-20%:
(1) 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2)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他人卖淫的。
4.构成组织卖淫罪的,根据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综合考虑组织卖淫次数、卖淫人员数量、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退缴赃款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从严把握缓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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