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010-66166678

刑事案例100篇——第36 张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12-19   浏览次数:233次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张某、郑某二人预谋通过非法偷拍快递面单信息出售,赚取非法佣金。二人找到某快递公司的装车员潘某、罗某某,购买含有姓名、电话、购买物品等信息的快递面单。2022年7月5日至11日期间,潘某、罗某某利用工作便利,每天偷拍快递面单,发送给张某、郑某转卖他人。潘某、罗某某从中非法获利7088元;张某、郑某从中非法获利22365.35元。

判决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潘某、罗某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张某、郑某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并转售牟利,以上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张某、郑某、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郑某曾经故意犯罪,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

快递面单上常载有公民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这些信息极易被不法分子用于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本案中,被告人利用快递物流公司工作人员的便利,将快递面单拍照留存,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违反职业操守,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从严打击。同时,快递物流、电信等服务行业应当从内部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警醒从业人员不得触碰法律红线。

 


上一条:刑事案例100篇——第76 —因被害方赔偿诉求明显不合理且拒不提供损失证明,导致未达成赔偿协议的,不属于“未赔偿损失”
下一条:从严惩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
服务热线
电话咨询

联系电话

010-66166678
微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