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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裁判要旨:
已取得土地使用证的,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下达限期拆除决定。
基本案情:
当事人位于青岛市崂山区的房屋被当地的综合执法局下发《限期拆除决定》,认定违反《城乡规划法》,被责令限期拆除。
陶朦朦律师、陈江波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为当事人启动的行政诉讼,诉请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后二审判决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律师观点:
1、 当事人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不宜认定属于违法建筑
当事人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但行政机关以该证件存在涂改为由,主张该证件无效。律师认为1、笔迹及涂改问题,并没有任何证据或者鉴定证实,有上述情况存在;2、修改问题不可能推翻公章的真实性;3、当事人不是发证机关,笔迹、涂改、内容、日期不是当事人的过错,不承担该后果。
后法院采纳律师观点,认定1、综合执法局不是土地使用证的发证机构,无权对证件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认定;2、认定证件存在伪造或者修改的观点,无证据支持;3、在作出限拆决定时,未对当事人持有土地证这一事实进行分析、调查、说明、收集证据。
2、认定房屋属于违法建筑,需对房屋建设当时的背景和政策进行调查
规划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系于1984 年1月5日开始实施延续至今,行政机关适用《城乡规划法》对案涉房屋作出认定,首先要查明案涉房屋建设的历史背景、原因,有无土地、规划审批手续。在上述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即认定案涉房屋的建设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后法院采纳律师该观点,认定行政机关这方面的事实未调查清楚
3、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程序违法
律师认为,被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未履行法定程序,没有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后二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认定该行为做出程序违法。
判决结果: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限期拆除决定》。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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