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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通知被确认无效
裁判要旨:
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明显重大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基本案情:
因环境保护问题,当事人收到环境保护局、林业局的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其拆除厂房和设备,当事人找到律师咨询。律师查看材料后,认为该通知作出主体超越职权,且程序上没有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初步判定有违法的情形。
后当事人决定陶朦朦律师、魏巍律师维权,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综合考虑行政行为的违法性,为当事人启动了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而不是撤销之诉。
律师观点:
1、通知具有可诉性
《通知》对当事人的水电站及设备进行了定性,且为当事人设定了自行拆除的义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有可诉性。另,除《通知》外,当事人没有收到任何关于涉案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2、环境保护局、林业局无联合作出限期拆除通知的职权依据
3、被诉限期拆除通知作出程序违法
从立案、调查、审查等程序均违法,且没有未听取原告陈述、申辩意见。
被告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中,没有体现其已告知原告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对原告陈述和申辩意见记录情况或者原告放弃陈述和申辩等记录情况。
4、被诉限期拆除通知的作出,主要证据不足。
缺乏立案和调查程序,证明当事人的水电站及设备为违法的证据不足
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了行政行为无效。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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