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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例100篇——第20 评估机构选取不合法,行政机关依据此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8-12   浏览次数:368次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确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评估机构选取不合法,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自然不具有合法性基础,行政机关依据此评估报告作出的补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合肥某公司成立于1997年,1998年响应当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收购了原村办企业厂房及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xx区政府因城市建设需要,决定征收该公司所在的土地。双方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该公司认为补偿标准过低,未接受补偿方案。2019年,该公司厂房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遭强制拆除。2023年,xx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李俊食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该公司与征收实施单位不能就征收补偿达成一致,xx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违法建筑物于2019年被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在征收范围内仅有面积为3860平方米的工业用地。经委托鉴定,价值为 2343848元,其中附属物价值259448元,土地价值2084400元,附属物价值鉴定依据为房屋拆除之前实施单位登记的附属物,鉴定报告出具后,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将报告送达给该公司。该公司签收后并未提出异议或复核。故征收实施单位委托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可以作出补偿依据。因征收范围内已无房屋,原告要求产权调换房屋已无事实依据,综上所述,被告xx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依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该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在本案征收范围内,只有上诉人和xx修理厂两被征收人。被上诉人作出征收决定后,征收实施单位没有与上诉人协商补偿事宜,不具备作出被诉补偿决定的前提。二、被诉补偿决定只给予上诉人货币补偿,侵犯了上诉人补偿方式的选择权。三、评估机构系征收实施单位单方选定,评估机构与评估师没有资质,评估师未现场实地查勘调查。四、被诉补偿决定遗漏厂房补偿、遗漏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奖励、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项目。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或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xx政府依据xx地产土地评估规划有限公司所作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价值,上诉人主张该评估公司选定不合法,xx政府辩称征收实施单位欲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但被拒,故其通过摇号方式随机选取了评估机构,然而未能提供证据证成其辩称内容,在此情形下,应当认定案涉评估机构的选定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xx政府依据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出的被诉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

上一条:刑事案例100篇——第76 —因被害方赔偿诉求明显不合理且拒不提供损失证明,导致未达成赔偿协议的,不属于“未赔偿损失”
下一条:征地拆迁案例100篇——第19村规民约、合作社章程规定“外嫁女、入赘婿”不享有集体经济分配的权利,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该部分规定属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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