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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例100篇——第24 剥夺听证权利,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程序适用明显不当的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8-20   浏览次数:285次

裁判要旨

听证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必须保障相对人该项权利的充分行使。原告在听证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情况下,被告在法定申请听证期限未届满之时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程序适用明显不当的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

基本案情

原告拥有位于xxx村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21年8月19日,原告发现涉案房屋门上张贴了被告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xx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原告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原告认为,被告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法律规定,且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的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判决结果

被告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有处理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有权对原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在确认涉案房屋上存在违法建筑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涉案房屋经过前期现场勘查、要求原告到被告处接受调查及向街道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等调查工作,于2021年8月13日作出x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原告作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原告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的权利,该程序并无不当。但因被告于2021年8月19日即作出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留置送达给原告。该决定书的作出日期距离《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作出日期之间不足5个工作日。听证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一项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必须保障相对人该项权利的充分行使。原告在听证期限内未明确表示放弃听证的情况下,被告在法定申请听证期限未届满之时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行为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行政处罚程序中听证程序适用明显不当的行为,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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