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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征收决定》对住宅房屋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案涉房屋属性质为住宅的公租房,应按住宅房屋补偿。即使xxx关于案涉房屋属非住宅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应据实说明,听取意见,保障汪文贵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xxx对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放弃了现房产权调换方式,xxx区政府在《补偿决定》中将补偿安置方式确定为货币补偿,亦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基本案情
xxx是甘肃省xxx区的居民,其房屋位于xxx扩建项目的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xxx区政府对xxx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作出了补偿决定。然而,汪文贵认为该补偿决定存在多项不合法之处,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补偿决定并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行为。
判决结果
《征补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依照《评估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另依照《x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将住宅房屋改变为非住宅房屋使用,且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并实际正在营业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征收决定》对住宅房屋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或现房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案涉房屋属性质为住宅的公租房,应按住宅房屋补偿。即使xxx关于案涉房屋属非住宅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也应据实说明,听取意见,保障xxx对补偿安置方式的选择权。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汪文贵对案涉房屋的征收补偿放弃了现房产权调换方式,xxx区政府在《补偿决定》中将补偿安置方式确定为货币补偿,亦构成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xxx就《补偿决定》提出的再审主张部分成立,xxx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均应依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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