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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受项目性质、区域、时期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市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不同项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征地拆迁方式、补偿主体、补偿标准不尽相同。涉征地补偿安置类案件中,区政府需调查核实基础事实后,方可判断其是否具有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职责。
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北京某有限公司,因2010年土地被占,一直未获得补偿,委托了本所孙超律师、陶朦朦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介入后,考虑到占地时间较长,且公司获取的信息较少,为解决起诉期限和信息不对称等情况,律师在启动政府信息公开后,获取了部分征收批复、公告、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遂与公司协商,启动补偿安置申请,但根据北京多数地区征收或者腾退的情况,本案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责任主体尚待确定。
律师观点
律师观点: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律师为当事人获取了案涉地块的征地批复,根据2019年以前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若是集体土地征收,本案补偿安置责任主体应当是区政府或者区自然资源局。后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区政府申请补偿安置,后区政府做出《关于对<补偿安置申请书>的答复意见》称不属于其单位的职责范围。考虑案件现有证据材料,律师认为该《答复意见》认定事实模糊,律师遂为当事人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期间,复议机关工作人员与律师反复沟通意见,除电话问询外,还进行了书面的意见沟通,另为方便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本案还申请了听证。后复议机关采纳律师观点,撤销了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处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主体确定,受项目性质、区域、时期等多种因素影响,北京征地拆迁实际工作中,不同项目之间的征地拆迁方式、补偿主体、补偿标准都有一定的差异,具体的补偿安置主体的确认和落实,需具体了解征地拆迁文件、背景及具体政策文件,方可启动补偿安置程序,避免程序空转。本案中,行政机关已确认被申请人重新进行处理,律师将进一步协助当事人在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程序中,进行调解、协商,期待实质化解纠纷。裁判结果:撤销了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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