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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某艺术包装厂,面临征收拆迁。但在当事人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当事人部分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遭到了破坏,为阻止相关部门进一步破坏厂区的建筑物及土地,当事人根据熟人介绍,委托了本所陶朦朦、孙超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介入后,认为目前的破坏行为,属违法的行为。为尽快阻止该破坏行为的进一步侵权,律师为当事人启动了查处程序,请求当地的自然资源局履行查处职责,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当地自然资源局接收查处申请后,一直未答复或者查处相关行为,律师遂为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程序。
律师观点
根据《土地管理法》当第72条的规定,自然资源局是本案履行查处职责的责任主体,当地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当事人的《查处申请后》,2个月内未见任何答复,复议过程中,其虽辩称尚在立案审核过程中,但该辩称并不能成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其从8月7日至10月18日,立案审核期明显超法定期限,且一直未给予当事人任何答复,属行政不作为。又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后复议机关采纳律师观点,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其依法限期答复申请人的相关请求事项。除上述观点外,陶律师和孙律师告诉小编,新的《行政复议法》较原来的《行政复议法》增添了许多新的程序,比如在复议阶段,复议机关应通过当面或者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据此,当事人除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之外,可在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书后,补充复议的事实和理由,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争取复议机关支持当事人的复议请求。裁判结果: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依法限期答复申请人相关请求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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