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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其违法。
基本情况:为获得补偿安置,河南濮阳某区的5位当事人向区政府提交了履行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区政府收到履职申请后,一直未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因区政府一直怠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后5位当事人委托本所陶朦朦律师、王轶坤实习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介入后,为5位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区政府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给当事人。
律师观点:本案系集体土地上的征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区政府是案涉地块的征收和补偿的法定主体,其应履行本案补偿安置职责。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区政府未在2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书,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律师为5位当事人启动行政诉讼,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区政府主动履行了法定职责,向当事人送达了补偿决定书,但因为属于超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仍应当被确认违法。
后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判决确认区政府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某区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原告某某补偿安置职责的行为违法。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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