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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被征收人应该做什么,不应做什么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4-24   浏览次数:154次

经常接到许多被征收人的咨询电话,问我们那要征地拆迁了,该怎么办?今天就和大家一块聊聊征地拆迁中,作为被征收人,我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一、应该做什么

在征收过程中,有依法征收的,有以拆违的名义进行的,有直接强拆的。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怎么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的权益呢?

1.收集、查看、签收、要求征收人员出具征收文件(征收公告,拟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拆迁明白纸、征收决定公告),与征地拆迁有关的文书(限期拆除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强制拆除通知书、决定书,违法建筑认定书等等),

2、对于安置和补偿方案提出建议、发表意见,申请听证,参与评估机构的协商和选择

3、配合丈量,出具土地权属证书等

4、能协商就协商、不要拒绝、签协议一定要自己持有一份;

5、及时陈述和申辩(主要是针对性行政处罚的前置行为)如责令改正通知书;

6、及时提出异议和复核和鉴定(主要针对评估报告等);

7、及时收集证据,主要是针对强拆等违法行为;

8、及时寻求公权力的帮助,比如报警,拨打政府热线电话;

9、及时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

二、不应做什么

1、不要在公告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

2、不要无理的拒绝接收文件和拒绝测量。

3、不要采取通过过激的方式维权,比如围堵交通、围堵政府大门等方式维权。

4、不要通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犯罪的方式试图获得多的补偿。

5、一定不要签空白合同。

主要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与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这些是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总结出的部分,供大家参考,如果您有更多更好的想法和观点,请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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