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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案例100篇——第35 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查处职责的救济途径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5-01-09   浏览次数:304次

裁判要旨
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之间签订的《非住宅拆除腾退货币补偿协议》及《长子营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二期拆除腾退项目拆除腾退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协议均未发现存在无效之情形,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支付未付款项,并无不当。

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北京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腾退补偿协议》,签订协议后,被告分期向当事人支付了合同约定的80%的款项,剩余的20%一直未支付。当事人遂委托一直为其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陶朦朦律师、王轶坤实习律师代理本案。律师介入后,经分析,法律关系较明确,证据较充足,遂为其尽快启动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之诉,并申请了保全。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502条、509条等规定,双方合同有效,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被告已未通过内部审计为由,拒付后续20%的款项,并非合同约定的履行条件,且也未对内部审计进行详细说明及举证。另被告主张,合同未规定其履行期限,因《补偿协议》中约定原告履行主要义务期限的明确性(应在7个工作日之内)与其公司付款期限的不明确性形成鲜明对比,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被告认可原告于2018年完成交房,即原告完成合同约定义务,但时至今日,被告在自身合同权利实现后仍然拒绝付款,也未就终审的法律性质作出合理解释,故被告仍然拒绝付款之举不符合公平原则。后一审法院采纳律师观点,判令被告支付剩余款项。裁判结果: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司支付腾退补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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