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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征收决定的作出需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且行政机关对此负举证责任。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海南海口的房屋面临征收,但征收过程中,未保障基本的知情权、参与权,且补偿安置方案的制作未征求意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后当事人委托陶朦朦、魏巍律师维权。
律师观点:
1、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其作出被诉征收决定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决定应当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以下规定:
(1)征收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4)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
(5)依当地的规定,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更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6)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经过了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7)未提交证据证明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履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的行为限制程序。
(8)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调查、登记、公示等程序。
裁判结果: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观点,认定行政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征收决定的作出,具有合法性,但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未对本案提起再审,但对一二审判决的错误进行指正,并认定征收决定的违法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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