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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唯一的一套房屋被鉴定了“危房”,但在原址上无法改建和修复,迫不得已在给与其划定的荒地上建设了占地80多平米,共三层半的房屋,用于全家人的居住,并取得了门牌号,该房屋于 2014 年建成。2019 年,该地进行房屋搬迁改造工作,由于双方补偿没有协商一致,2022 年,当地的综合执法局对就该房屋向我们的当事人作出了《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当事人 2014年修建的唯一一套房屋认定为违建,当事人不服,委托律师维权。
律师接受委托后,从职权依据,住房的唯一性,事实未查清,存在“以拆违促拆迁”执法目的不当,程序违法方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理决定书。后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以及当地作出的《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建设房屋时应该办理规划许可,我们当事人在 2014 年建设的房屋,属于“未批先建“,但涉案房屋所在地块已启动搬迁改造工作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并未对涉案房屋涉嫌违法建设进行调查处理,在此之后,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房屋都将被整体拆除。对于此类房屋的处理,完全可以通过改造各方确定的补偿安置方式,兼顾各方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该违法建设问题。在此情形下,综合执法局作出案涉的违法建筑行政处理决定书,限期自行拆除,缺乏必要性和紧迫性,也可能影响原告获得正当的搬迁补偿相关权益,对其家庭基本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不具有合理性,应予以撤销。故判决撤销了综合执法局对我们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综合执法局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本案中,我们当事人的房屋建设时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确属于“未批先建”,对于该建设行为,在征收拆迁启动之前,应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能等到了征收拆迁启动后,以未办理手续认定为违建,这是属于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行为,而是应该采取兼顾各方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违建问题,特别要考虑到是当事人唯一一套住房,要考虑其获得正当搬迁补偿权益。在这里,律师提醒大家,不管是新建还是改建房屋一定要办理相关的手续,因为历史原因未办理手续的,也要及时予以补办,避免在设计房屋利益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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