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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强拆被确认违法后,可以请求征收方就房屋补偿事宜作出行政补偿决定。

来源:北京高师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24-09-03   浏览次数:229次

房屋被强拆确认违法后,一般情况下,是向征收方申请行政赔偿,要求征收方履行补偿职责的情况比较少,且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向征收方申请履行补偿职责,作出补偿决定,审判机关会认为,国家赔偿以违法行为为前提,系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国家补偿则是由合法行为所引起,系对合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就行政领域而言,究竟应当寻求行政赔偿,还是寻求行政补偿,依赖于一个行政行为究竟属于违法还是属于合法。在一个行政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通过行政赔偿程序寻求损害赔偿,而不能通过行政补偿程序寻求对损失的弥补。在已经开启行政赔偿程序的时候,更不能重复或者交互运用救济手段,再行寻求行政补偿。从而不支持当事人提出要求作出补偿决定的诉请。

我们在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出现了该种情况,征收方对我们的当事人作出了补偿决定,在诉讼期限内,征收方将当事人的房屋强拆,当事人将强拆房屋提起了行政诉讼,随后也对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对于补偿决定也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补偿决定。但征收方一直不作出补偿决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征收方以房屋已经被强拆为由,应该通过行政赔偿予以救济,认为已经不具有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故不予作出补偿决定,执行法院认可了征收方的理由,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作出了终结执行的裁定。

 说了这么多,那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强拆后,是否可以主张征收方履行补偿职责,作出补偿决定呢?最高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再 269 号行政判决书的裁判观点认为征收方应该作出补偿决定。其裁判观点如下:

征收方未依法先进行补偿就强制拆除了当事人的房屋,其在实施强拆后,以及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后,仍然未主动履行补偿职责。在当事人申请房屋补偿及物品赔偿后,行政机关未及时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其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既未尊重当事人对货币补偿的选择权,也未载明对物品赔偿的标准和依据,确有不当。关于房屋及物品损失,当事人作为被征收人依法有权选择通过行政补偿程序请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补偿,也可以选择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请求给予行政赔偿。征收方认为案涉房屋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当事人要求补偿安置的前提已不存在,其只能通过行政赔偿程序或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征收方应当就当事人的房屋补偿申请尽快作出补偿决定,同时可就屋内物品赔偿问题,以及案涉行政赔偿决定一并予以处理

从该案例的裁判观点可知,房屋强拆后,是可以请求征收方做出补偿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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