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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办理因征地拆迁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对于房屋价值的确定,一审法院法院直接支持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而该赔偿决定是赔偿义务机关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补偿政策做出的,且该赔偿决定给出的货币赔偿,只能在案涉所在地购买到10平米左右的房屋,不能满足当事人的基本居住条件,也不能恢复到原有的居住的水平。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赔偿应该恢复到原有的居住水平,以能购买到周边类似同等面积房屋为准,对周边类似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以该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了对当事人房屋的赔偿金额。
基本案情
付女士和王女士系母子关系,付女士继承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某区某街道某村的百年老房中约为44.8平方米的房屋,继承后,该房屋被赠与给王女士,王女士一家三口全部在此居住,全家户口落籍在该房屋。2019年,该地整村拆迁,对付女士、王女士作出了一份告知书,该告知书对该房屋补偿款为52万多元,两日后,以该房屋为D级危房需应急排危为由,街道办组织将该房屋强制拆除。为此,付女士、王女士对该强拆房屋的提起诉讼,该强拆行为被法院判决违法。判决生效后,付女士、王女士申请了向街道办申请了国家赔偿,街道办作出赔偿决定,只赔偿27646 元,付女士、王女士申请了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街道办又重新作出了赔偿决定,赔偿金额为54万多元,一审法院维持了该赔偿决定,付女士、王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庭审经过:
对于拆除房屋引发的行政赔偿,主要争议的是房屋赔偿标准,本案中,一审是直接支持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而该赔偿决定是依据当地农村多层住宅建设政策问答中的规定,当时案涉地块并未涉及任何经依法批准的征收拆迁项目,故适用征地补偿的规则,明显缺乏依据。对于房屋价值的确定,笔者在二审庭审中认为:按照一审法院赔偿判决,根据杭州市的房价,只能购买到10平米左右的房屋,在房屋没有强拆之前,上诉人还有44.8平米的房屋可以蜗居,现在只有 10平米的房屋,连原来蜗居的条件都达不到了。显然一审判决赔偿的金额是极其不合理也是不公平的。二审法院法官在庭审后,联系笔者,认为当事人所主张200平米房屋或500万元的赔偿请求是无法支持的,但是满足购买到原有的居住面积房屋还是能支持的,故要求当事人申请对周边普通住宅进行评估,后经过法院委托的评估公司的评估,房屋所在区域成套住宅房地产单价为43400元/平方米。
二审裁判主要理由:
案涉房屋系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因其缺乏流通性,故确定其价值有一定困难,鉴此,从保障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本案被拆除房屋周边取得满足普通住宅要求的,与被拆除房屋合法面积相当的成套住宅的角度,委托评估公司对案涉房屋所在区域设定成套住宅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单价为43400元/平方米。并认为案涉房屋赔偿不仅应考虑相关房屋作为物的价值,还应顾及对当事人居住权利的保障,案涉评估兼顾上述两方面的要求,较为恰当,故予以采信。
裁判结果:赔偿金合计200多万元及从强拆之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019 年8月19日之前)和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19年8月20日之后)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赔偿金利息。
承办律师观点:
虽然二审判决的数额与当事人诉求有差距,但是相比街道办的赔偿决定和一审的判决,提高了三倍,笔者对于二审判决还是很认可的,特别是对于房屋的价值赔偿以周边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作为标准,笔者是完全赞同的。
笔者在办理多起涉及房屋强拆后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对于房屋价值赔偿,申请评估后,往往以房屋已经被拆除,无评估条件为由不予以评估,而法院对于房屋的价值就直接依据赔偿义务机关此前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安置方案中的标准予以确定,这样的标准是无法弥补当事人实际损失的,本案中一审判决就是如此。而以被拆房屋的周边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作为依据,就相对公平合理的多,能在同等地段购买到同等面积的房屋,也符合国家赔偿赔偿全面损失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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